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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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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冯红德
[联系方法] (0571)87709079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66:“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主体: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第九条:“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核发。”
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 2、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于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流程图

 
    

材料明细
1、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2、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