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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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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邱灵
[联系方法] (0571)87709067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受理条件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
办理流程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省卫生厅收到有效、齐全材料后审核,20个工作日内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产前诊断、筛查)人员审批流程图

 
    

材料明细
1、本人申请表、人员考核审批表、所在单位和同级卫生局意见。
2、相应学历、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成绩。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