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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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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何佳、郑公寿
[联系方法] (0571)87709070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受理条件 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 2、卫生管理制度、组织
办理流程

省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流程图

 
   
材料明细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或单位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供水企业总平面图和制水工艺流程图
5、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分和去水口防护说明
6、提供管件、管材、净水剂、消毒剂、混凝剂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检验仪器、设备、人员,原水、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报告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