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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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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何佳、郑公寿
[联系方法] (0571)87709070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受理条件 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加盖公章,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受理中心取证。(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材料明细

1、卫生许可申请表2、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合格的证明资料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4、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5、生产场所(车间)布局以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7、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8、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生产香水、唇膏、指甲油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提供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证明;(2)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换证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