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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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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杭州市河坊街60号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人]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方法] (0571)87709109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许可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办理流程 申请消毒产品的企业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加盖公章,省卫生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受理中心取证。(具体程序参见流程图)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流程图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概况;
3、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8、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