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