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央部门文件:《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5、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一览表;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9、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原件;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