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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委字〔2003〕8号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原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授权经营责任书》予以终止,按新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责任书。

        附件:浙江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调动国资营运机构经营班子的积极性,按照规范、透明、收益与风险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实行授权经营的国资营运机构,其国有资产经全面评估或审计后,全部纳入授权经营范围,与省国资委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剔除经核定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等后,作为保值增值考核的基数。
        未纳入考核基数的不良资产,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暂不划转的外,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划转资产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划转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相应增加保值增值考核的资产基数。
        第三条       省级国资营运机构授权经营考核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指标,应收款平均余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3年以上应收款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指标为辅助考核指标。辅助指标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设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考核口径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本期考核资产基数)×100%
        期末考核口径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应剔除客观因素(即非生产经营性因素)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加或减少额,具体按授权经营责任书的规定计算。经审计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少提折旧额在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中扣减。期末3年以上应收款超过核定数的,按超额部分的50%扣减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经审定的国有资产增值额(包括客观因素形成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增减额),或按规定上缴省国资委,或计入保值增值考核基数;当年新增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审定后,可不列入考核基数。
        第六条      授权经营考核按年度进行,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年度终了,经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后,由省国资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体改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核实的资产情况进行年度考核;3年期满,进行全面审计清算(全面审计与第3年末年度审计合并进行)。
        第七条 省级实行年薪制的国资营运机构,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结果挂钩。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经营者年薪计发基数为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中生产型企业由本单位(包括国资营运机构本部和全资、控股子公司,即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相同,下同)职工平均工资与授权经营的所有国资营运机构职工平均工资按3:7的比例加权组成,其他企业由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与授权经营的所有国资营运机构职工平均工资按7:3的比例加权组成。
        第九条 省级国资营运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年薪计算办法:
      基本年薪,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按月预发,年终清算。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可取得基本年薪。
        效益年薪,与国有资产增值率挂钩。国有资产每增长1个百分点,按对应的年薪系数增加相应倍数的职工平均工资,上不封顶。年薪系数由基本年薪系数和调整系数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系数按企业资产规模设置7档,即净资产(指纳入考核基数的国有净资产,下同)在5亿元(含5亿元,下同)以下的,系数为0.6;净资产在5-10亿元之间的,系数为0.7;净资产在10-15亿元之间的,系数为0.8;净资产在15-20亿元之间的,系数为0.9;净资产在20-25亿元之间的,系数为1;净资产在25-30亿元之间的,系数为1.1;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调整系数按职工人数(与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相同)设置3档,即职工人数5000人(含5000人,下同)以下的,系数为1;职工人数在5000-10000人之间的,系数为1.1;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系数为1.2。
      效益年薪倍数计算公式:增值率×基本年薪系数×调整系数×100。
      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计入企业损益。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减值时,基本年薪按80%计发,效益年薪为零,同时进行赔补,赔补额为:减值率×基本年薪系数×调整系数×100×职工平均工资。
      赔补额从风险抵押金中滚动抵扣。
        第十一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辅助指标(3年以上应收款项、廉政建设除外),每项扣减全部年薪收入的5%。
        第十二条 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年薪,根据责任和贡献大小,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班子成员,不得再享受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十四条    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时,经营班子成员需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风险抵押金。其中法定代表人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缴纳,其余成员按相应的年薪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年度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结束后,经省国资委批准,予以计发效益年薪或进行赔补。效益年薪当年兑现50%,且当年兑现效益年薪和基本年薪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超过部分和其余50%效益年薪转增风险抵押金,待3年考核期满,经全面审计清算并经省国资委确认满1年后,兑现并返还风险抵押金本息。
        第十六条      经营者离任时,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离任审计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相符的,经国资委确认满1年后,兑现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过去省级授权经营考核和经营者年薪核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省国资委各成员单位,省法制办。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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