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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纪委副书记及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审核工作程序
浙国资纪检〔2007〕3号

  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纪发〔2006〕1号《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省属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队伍管理实际,现就省属企业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审核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拟任免人选

  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由省属企业向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或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沟通请示拟任免人选。

  二、拟任人选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企业负责,纪检组(专员办)视情派员参与考察。考察组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任用的建议意见。

  三、企业上报任免请示

  由省属企业向纪检组或专员办书面上报企业纪委副书记或监察机构负责人拟任免人选请示,并附《浙江省省属企业纪委副书记及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审核表》(一式三份),拟任职人选应同时上报考察材料一份。

  四、纪检组(专员办)与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通报情况

  五、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纪检组(专员办)召开组长(专员)办公会议,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讨论企业提出的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负责人)拟任免人选,做出是否同意任免的决定。

  六、行文批复

 纪检组(专员办)印发审核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国资委。企业按规定办理职务任免手续。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2月6日印发


 

 
200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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