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办事指南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监督投诉
受理机构 省国资委发产处
 
[联系人]
[联系方法]
服务对象 企业 项目类型
办理期限 已列入我委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企业国有产权处置事项,按项目规定时限执行,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事项为10个工作日,其余事项均为20个工作日;未列入我委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产权处置事项, 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事项为10个工作日,其余事项均为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是指从承办处室同意受理登记到办结的总时间限度,办理过程中因报送单位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停办、缓办时间不计算在内。委办公室核稿和涉及的业务处室会签,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处置事项在各个程序的办理时限原则按第三条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经委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定
受理条件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规定,需报送我委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各类企业国有产权处置事项,统一由委办公室收文登记。收文登记后,经委领导或委办公室负责人审签,由政策法规与产权管理处(以下简称法产处)受理。
    法产处经办人员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登记受理;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报送单位。
    (三)受理后发现报送材料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暂停办理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继续办理;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应予终止办理。
办理流程  1、资产评估备案      2、采用协议转让的项目(除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外)
3、不良资产核销      4、采用协议转让的项目(除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外)2
5、不同比例增资扩股(总时限20个工作日)  6、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7、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2    8、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的受理程序
9、所出资企业公开转让项目,或其他转让国有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项目
10、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涉及国家控股权转移的项目

 
   
材料明细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