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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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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统评处
[联系人]
李建丰
[联系方法]
87059589
服务对象
省属企业及其子公司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立项审批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2.资产损失挂账认定审批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 3.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应在资产损失挂账认定后6-1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受理条件
按照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企业需报送我委审批、审核的清产核资相关事项,统一由委办公室收文登记。收文登记后,经委领导或委办公室负责人阅批,由统计评价与分配处(以下简称统评处)受理。
经办人员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登记受理;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报送单位。
(三)对属于同一事项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同时提供材料的,经办人员在所有单位提供完整的材料后予以登记受理。
办理流程
(一)清产核资申请立项审批(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省国资委要求或企业改制需要无须单独立项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立项申请由统评处负责审核,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经办人员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对企业申报开展清产核资的理由是否充分、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否恰当,基准日定得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办文报统评处负责人。
统评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送办公室。
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报分管委领导。
分管委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资产损失挂账认定审批(总时限为16个工作日)
经办人员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挂账认定的内部程序是否到位、损失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经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损失列支渠道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形成审核报告报统评处负责人。
统评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涉及直接核减权益的资产损失挂账项目提出复审意见后送法产处审核,对涉及直接进损益的资产损失挂账项目提出复审意见后会签预考处。
法产处和预考处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会签意见并送交统评处。
统评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分管委领导。
分管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呈报的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清产核资审核报告进行审批;对呈报的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清产核资审核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委主任。
委主任对呈报的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的清产核资审核报告进行审批;委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议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单项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损失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委主任审定后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或委领导审批同意,对核减权益的不良资产由统评处下达“资产划转通知书”。
(三)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审批
1、对未申报损失的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总时限为6个工作日)
经办人员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清产核资的基准日、范围与立项批复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程序、方法是否恰当;清产核资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或建议并办文报统评处负责人。
统评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送办公室。
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报分管委领导。
分管委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对申报损失的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损失审核确认后的12个工作日)
在完成资产损失挂账认定和划转资产移交的基础上,经办人员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清产核资的基准日、范围与立项批复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程序、方法是否恰当;清产核资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办文报统评处负责人。
统评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经认定资产损失挂账项目直接核减权益的,送法产处审核;经认定资产损失挂账项目直接进损益的,会签预考处。
法产处和预考处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会签意见并送交统评处。统评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送办公室。
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报分管委领导。
分管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分管委领导认为有必要的,由分管委领导提交委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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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企业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承诺书、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资产损失鉴证意见书等
监管措施
统评处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与程序;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申请立项审批;负责企业清产核资损失认定工作,对企业申报要求核减权益的资产损失挂账项目提出审核建议后送法产处审核, 对企业申报并符合政策规定直接进损益的资产损失挂账项目进行审核(批),并会签预考处;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审批。 法产处对企业申报要求核减权益的资产损失挂账项目提出审核(批)意见。 预考处对企业申报要求直接进损益的资产损失挂账项目提出会签意见。 企业改制需开展清产核资的,企改处在企业改制总体方案批复前会签统评处。 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有关汇报材料由统评处负责准备。涉及相关处室的,应先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先由分管委领导进行协调。处室在审核办理较为重要的审批项目或涉及须集体研究的问题时,处室负责人需及时进行专题讨论审议
表格下载
项目名称
表格名称
企业清产核资
损失挂帐明细表(附件1 续).xls
企业清产核资
企业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认定表参考表格(附件2).xls
企业清产核资
清资工作表(附件1).xls
企业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审批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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