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职能机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部门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字[1999]220号
颁布日期: 1999年07月22日
分类: 营业税.一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2008-07-30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