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职能机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9]136号
颁布日期: 1999年07月21日
停止执行日期: 2006年04月30日
分类: 增值税.一般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2008-07-30
 
加入收藏】【 】【打印】【关闭
欢迎进入浙江政务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