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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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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地税局
 
[联系人]
[联系方法] 0571-87016297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长期(至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改变)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受理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材料明细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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