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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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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 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
[联系方法] 0571-87016297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期限:与《外管证》有效期同期; 计算机开票许可期限、拆本使用许可期限、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期限:长期。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选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受理条件   (一)异地申请领购发票

  1、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2、已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三)拆本使用许可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

  跨市县的运输业务根据需要随车携带、使用空白运输发票不需审批,其他空白发票则不准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

  (五)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

办理流程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异地申请领购发票、计算机开票、拆本使用发票向外出经营地或者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材料明细

  (一)异地申请领购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发票领购簿》;3、《税务登记证》(副本);4、购票员身份证明;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6、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

  (二)计算机开票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发票领购簿》;3、《税务登记证》(副本);4、购票员身份证明;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6、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三)拆本使用许可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四)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许可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2、《发票领购簿》;3、《税务登记证》(副本);4、购票员身份证明;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