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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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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联系方法] 0571-87016297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一年,可以延续申请。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条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受理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有的发票定点企业优先许可。

  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产责任制度;2、保密制度;3、质量检验制度;4、保管制度;5、其他有关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2、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明细

(一)《××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发票定点企业的《××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检年审报告表》;

(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发票印制条件的证明。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