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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影视动画精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6〕2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影视动画精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6〕29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院校,各影视动画制作机构:
     为了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影视动画片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促进我省影视动画精品的创作生产,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影视动画精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下发,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影视 奖励 细则 通知
浙江省影视动画精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本省动画制作机构多出精品,切实推进我省动画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浙江省动画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浙广局发[2005] 92号)规定,特制订《浙江省影视动画精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国家级、省级政府奖获奖影视动画作品和列上国家广电总局推荐播出的优秀动画作品,结合其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通过对优秀动画作品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奖励,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我省影视动画片的激励机制。
     
     一、实施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对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对弘扬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片目。
     (二)奖励对象应具备下述条件:
     1、制作机构持有本省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作品在本省申报立项;
     2、已经取得省广电局核发的发行许可证;
     3、完成题材规划集数二分之一以上;
     4、国家级、省级政府奖获奖作品和列上国家广电总局推荐播出的优秀动画片。
     
      二、实施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实施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下旬。
     (二)各有关动画制作机构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在三月底前向省广电局艺术处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级、省级政府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列上国家广电总局推荐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相关文件;
     2、画面和声音清晰的大1/2录像带或DVD(VCD)光盘两套;
     3、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获奖作品创作经过、主创人员介绍、故事大纲(不少于1000字)、播出情况等内容;
     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三)省广电局艺术处对其获奖情况进行核审,再由浙江省奖励扶持影视动画作品审定小组审定。
     
     三、实施奖励的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影视动画作品实施奖励,其奖励额度如下:
     1、国家级政府奖获奖作品(由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设立并认可的奖项):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2、省级政府奖获奖作品(由省广电局、省广播电视学会设立并认可):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3、列上国家广电总局推荐播出的优秀国产影视动画片,每件作品奖励5万元(可与国家级与省级政府奖重复);
     4、作品获国家级与省级政府奖奖项有重复的,不实行重复奖励,以高一级奖项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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