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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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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联系人] 斯民娅
[联系方法] 0571—56353187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特许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
(3)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
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
(3)自办广播节目方案;
(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5)《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监管措施 对全省乡镇广播电视站实行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