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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 (1)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3)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标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当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以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申请条件: (1)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 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
(3)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 申请条件: (1)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在合法存续期间申请; (3)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 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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