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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2005年度市、县(市、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统〔2005〕113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科技局、农办(农经委):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9号)精神,现提出2005年度市、县(市、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测对象
    2005年度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的对象为各市、县(市、区)。
    二、监测内容和调查范围
    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的内容包括:科技进步基础、科技进步投入、科技进步产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发展。
    科技进步投入主要指标的调查范围为:1、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2、普通高等院校;3、农(林、牧、渔)业企事业单位;4、大中型工业企业;5、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6、软件开发单位;7、民营科技企业。
    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普通高等院校已分别纳入科技部、教育部统计报表制度。纳入2005年度浙江省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的范围为农(林、牧、渔)业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工业企业、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软件开发单位、民营科技企业。
    县(市、区)按监测范围组织有关基层单位填报,市的调查范围为:按隶属关系确定监测范围的市属区区域范围内市属及中央属、省属单位。
    三、监测评价时期
    科技进步监测评价时期为2005年度。为了反映科技进步动态变化情况,以满足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需要,各市、县(市、区)均需填报2004年度的有关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
    各地统计、科技、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会同计划、经济、财政、人事、教育、科协等部门做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凡纳入现行政府统计制度调查的有关监测资料由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
    农(林、牧、渔)业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工业企业、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软件开发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进步活动须组织调查。科技进步活动是指科技活动、科研基建活动、购买国外技术(技术引进)活动、购买国内技术活动、委托外单位开发活动中任何一种或几种活动。科技进步活动调查方法及部门分工确定如下:
    (一)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农(林、牧、渔)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
    农(林、牧、渔)业调查范围为除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科技进步活动发生在机关单位时,机关也可作为调查单位)。经过摸底,对有科技进步活动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表的布置、填报指导、报表收集、审核、数据处理、汇总等工作由农办牵头,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科技部门
    科技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及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活动的摸底调查。
    1、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表的布置、填报指导、报表收集、审核、数据处理、汇总等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学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2、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民营科技企业的调查范围不包括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下属的独立和非独立的科研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企事业单位下属的独立和非独立的科研机构及软件开发单位。
    2、国有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活动的摸底调查。
    国有工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活动的摸底调查由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经济、计划、中小企业等主管部门在全部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范围内经过认真细致摸底后,有针对性地向统计部门提供有科技进步活动的企业名单。
    (三)统计部门
    统计部门负责大中型工业企业、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软件开发单位科技进步活动调查以及农业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的业务指导。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
    大中型工业企业(与工业统计范围一致)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表的布置、填报指导、报表收集、审核、数据处理、汇总等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2、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
    根据科技部门摸底调查确定的调查名单,由统计部门对列入名单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调查。调查表的布置、填报指导、报表收集、审核、数据处理、汇总等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3、软件开发单位科技进步活动调查。
    软件开发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表的布置、填报指导、报表收集、审核、数据处理、汇总等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4、农业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的业务指导。
    统计部门协助农业部门、科技部门做好农业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进步活动调查的业务指导。
    农业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工业企业、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软件开发单位、民营科技企业、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各调查单位不能重复、交叉统计。
    基层调查报表除基层填报单位、组织调查部门、当地统计部门各留存一份外,要求上报省统计局一份;《科技统计工作手册》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数据处理软件由省统计局统一下发。
    市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所属各县(市、区)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工作步骤
    按照省政府对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2005年度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2005年11月省级有关部门把《科技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年报)下发到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于2006年3月5日前完成调查范围内农业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工业企业,国有工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软件开发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
    2006年1月省级有关部门把《浙江省市县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统计报表制度》下发到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统计局于2006年3月5日前完成收集《浙江省市县科技进步监测评价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有关资料。省统计局将召开会审会议,对年报及监测资料进行评估验收。
    省统计局、省科技厅于2006年4月提供2005年度县(市、区)科技进步监测评价数据,为各市进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依据。于5月提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结果,为省进行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依据。
    六、数据质量控制和抽查评估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市县科技进步监测评价统计报表制度》、《科技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科技统计工作手册》的规定,准确、及时提供各项统计指标,以保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公正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技统计工作手册》中逻辑审核关系,对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对有疑问的数据要追根溯源,逐个进行核对;异常变化的指标要逐条予以说明。
    省统计局等部门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基层数据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论证,一旦发现虚报、瞒报等现象,要按《统计法》规定严肃处理。
    七、监测工作条件与经费
    按照省政府浙政办发〔1998〕19号文件要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抓紧落实经费,并将经费预算纳入每年的统计事业费。

发布机构:浙江省统计局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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