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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管〔200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审查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审查活动的公正、公平,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局制订了《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审查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审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负责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审查。

  第四条省级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省级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审查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

  第五条入选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审查工作经验。

  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是省级专家库的当然成员,不再另行聘任。

  第六条审查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审查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然后汇总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审查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审查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审查,应当从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审查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条审查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审查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审查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审查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一)利用审查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审查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海洋专家库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海洋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06年6月30日印发

 
发布机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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