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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 万户(船)信得过”活动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业〔2006〕14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我省初级水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为使活动顺利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初级水产品质量监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

  信得过”活动实施意见

  

  初级水产品质量监管是法律赋予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项新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发展高效、生态、清洁、安全的渔业生产,整体提高我省水产品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和省政府浙政发〔2006〕26号《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从2006年起,花五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现就开展这项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全面提升我省水产品质量的重要意义

  1、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全面提升我省水产品质量是水产品安全消费的有效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水产品是人类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环节,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初级水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水平,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优质水产品供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全面提升我省初级水产品质量是增强我省渔业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增强渔业综合竞争力是新时期渔业和渔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渔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将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生产优势转化成质量优势和效益优势。在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大力引导和促进生产者依标生产,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产品市场信任度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全面提升我省水产品质量,是提高从业者素质,大力推进渔业生产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十一五期间,我省渔业的增长方式要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转变,实现转变的关键首先是普及水产品生产安全知识,大力推广高效、生态、清洁、安全生产模式,提高生产者的素质。把关注产地环境的改善、使用安全投入品、运用标准化技术、规范生产操作、健全诚信体系变成生产者的自觉行为。

  二、“十一五”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目标与任务

  (一)活动目标:通过加强水产品生产源头监管,加大实施无公害水产品“双认证”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中小养殖场(户、渔船、种苗场)规范生产行为,争创“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称号,加强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十一五期间,在全省渔业系统创建1000家通过国家、省无公害认定(认证)的渔业基地(产品),1万户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在加强动态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到2010年初级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 %以上,确保水产品放心消费。

  (二)任务分解:根据各市养殖面积、捕捞渔船数量和前三年各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将“十一五”期间全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各市,具体详见附表1。

  三、活动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十五”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上规模的水产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主体申报无公害产地认定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以下简称无公害“双认证”),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在省内广大中小规模的养殖捕捞生产单位中,大力普及水产品生产安全知识,积极推行“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投售记录”等三项制度,渔药等投入品使用规定和相应养殖技术规范,从生产源头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相关标准。按照《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称号。

  对于已经获得无公害“双认证”的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省局有关复查换证的规定,保质保量,积极做好复查换证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服务,切实推进“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的全面开展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真正摆上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省政府已把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作为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渔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把活动的宣传发动、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与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

  各市要将相关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并报省局备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省局将把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对各级渔业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

  2、宣传发动,强化培训,把“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渔区干部和广大生产者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水产品质量,重视源头监管的良好氛围。

  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是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对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推广和渔业执法等相关人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的系统培训,对广大养殖、捕捞生产者更要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对投入品使用、生产标准和“三项记录”等进行培训。

  省局从今年起将分期分批对市县两级行政、推广和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市县也要制定面向广大生产者的培训计划,狠抓落实。

  3、加大投入,形成合力,把“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贯穿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始终。

  水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能较好地反映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今后,省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监控工作将进一步与“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水产品质量安全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市、县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对辖区内开展活动的广大场(户)开展药物残留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检测内容可参照省下达的指标;市县专项安排的抽检批次不少于省级抽检批次的30%。各地在安排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监控计划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时,要把抽样和监测重点放在拟申报或已申报的生产单位(户),并做到合理分布,避免重复抽样。原则上对于已获证的生产者每三年至少安排一次省市县的官方抽样。

  4、统筹规划,先易后难,整体推进“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本辖区内渔业生产状况作一次摸底调查,根据资源状况、生产模式、养殖(捕捞)结构(形式)、监管难点,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均衡发展、不留死角”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整体推进活动。针对近两年省市各类专项整治和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加强指导和培训,引导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使用投入品,确保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

  宁波、舟山、台州和温州等沿海地区,结合“海洋捕捞渔船卫生设施改造工程”,安排一定数量的捕捞渔船,尽快树立起质量安全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5、加强监管,政策支持,确保“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数量与质量并重、认定(证)与监管并举”的原则,着力抓好获证产地、产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的生产者的监管,建立健全例行检(抽)查制度,每年市、县例行检查面不少于30%。省局将根据活动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各地获证单位(户)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

  从今年开始,省里安排的渔业产业发展资金和项目与各地开展“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紧密挂钩,把获证(称号)作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条件。同时,市县两级要对积极争创无公害“双认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产业引导、技术支持、小额信贷、渔场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确保此项活动健康稳定的发展。

  
  

  

  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

  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浙政发〔2006〕23号《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千场无公害万户(船)信得过”活动的申报、认定及后续监督管理。

  第三条鼓励各类水产品生产者(养殖场、捕捞渔船)申报无公害产地认定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以下简称无公害“双认证”)。无公害“双认证”仍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对因生产规模和技术等原因,没有达到无公害“双认证”要求的中小规模养殖生产者(苗种场)或捕捞渔船,鼓励其申报“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

  第四条申报“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区域或产品,原则上不在已获无公害“双认证”范围之内。

  第五条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凡申报“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的生产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知并遵守“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投售记录”(以下简称“三项记录”)等记录制度。有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能力。

  2、养殖生产者:⑴养殖生产场地符合相关标准,养殖设施布局合理科学,进排水独立。⑵能执行相关的标准化养殖技术,严格遵守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准则和养殖技术规范,渔用投入品存放整洁有序。⑶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饲料等投入品。

  捕捞渔船:⑴渔船卫生状况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⑵严格遵守《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渔获物装卸操作技术规程》和保鲜剂使用规范;⑶在渔获物中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等化学产品。

  3、养殖或捕捞生产者近两年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生产模式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效果。生产者在当地有良好的诚信度。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填写“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签署“质量信得过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见附一)”,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所在村、镇签署意见后,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七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检查,重点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生产情况、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审核和认定。

  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审核认定时填写“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审核表(格式见附表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和证书,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获证者如需将证书内容转换成匾额的,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统一格式制作,费用由获证者自理。

  证书编号格式如下:浙〔〕养000000和浙〔〕捕000000。括号内填写市的简称;养表示养殖,捕表示捕捞;个位数至千位数为发证序号,万位和十万位数为发证年份,如2006年认定的,用06表示。

  第十条“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获得“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证书的生产者申报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各地获证生产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获得证书的生产者生产过程监管和技术指导,不定期对“三项记录”、生产过程和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存在违禁药物、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按程序撤消其“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和证书:

  1、官方抽样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2、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三项记录”;

  3、没有依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4、生产过程不符合投入品使用准则和操作规程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的。

  5、拒绝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检查、抽样的。

  第十四条对已获得“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称号和证书的生产者,在县级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中发现产品中药物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除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通报。

  第十五条“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申请表、审核表、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承诺书、“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证书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匾额的格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确定,其中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中不得向申请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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