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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海渔法〔2005〕22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组织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八条,分别就我省渔业管理体制、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产养殖业、捕捞业、渔业水域与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并就乡镇、渔业村社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对特定区域、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实施招标、拍卖、初级水产品的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收缴、本《条例》的行政管理主体、行政执法主体、水产养殖规划管理制度、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和补偿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创制性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渔业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渔业行业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必将对做好新时期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制定出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特别是重点渔区要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要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式,深入渔区、渔港、渔村,主动送法上门,广泛开展宣传,使《条例》在渔民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抓好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条例》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要掌握其精髓,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领导班子必须带头学习,并组织干部、职工以及渔民群众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特别是参加渔业一线执法的各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更要注重对《条例》的学习,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了提高学习培训效果,我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培训班并组织考试,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层层培训。考试成绩和培训情况将纳入我局对市局2006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制定配套制度,把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配套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关键。为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浙江省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浙江省水产养殖证发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重要渔业水域养殖容量》、《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专项捕捞许可招标、拍卖办法》、《征收、征用重要渔业水域补偿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四、切实加强领导

  《条例》的宣传贯彻是一项重要、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领导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在宣传上要形成较大的声势,在人力、财力、物力上要给予必要保障。

  《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关系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渔民群众和水产品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宣传贯彻的具体工作安排、活动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报送省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法规宣传贯彻△通知

  抄送:省人大法委、省政府法制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2005年12月26日印发

 
发布机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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