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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浙质明电〔2006〕3号

关于开展全省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有关处室:

822,国务院华建敏秘书长在新华通讯社供中办国办秘书局信息专稿关于《浙江温岭市数十吨有毒猪油流向市场》上作出批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书记、吕祖善省长、金德水副省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责成省食品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立即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以确保群众食用油安全。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防止“劣质猪油”扩散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根据省局领导指示意见,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重点查处以“地沟油”、工业用棕榈油为原辅料生产食用猪油的违法行为。对《信息专稿》中披露的“温岭市繁昌油脂厂”、“萧山天霞油脂有限公司”、“义乌协荣油脂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再核查,查明生产销售“劣质猪油”的有关情况及产品流向,按照《浙江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举一反三,全面清查。迅速开展对辖区内所有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销售台帐,生产现场的投(配)料原始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及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标识标注等。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地沟油”等非食用油脂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依法采取封存措施,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召回已销售产品,同时报告省局。

三、综合整治,加强监管。各市局要根据清查情况,完善监管数据库,真正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一是健全食用油企业档案,掌握食用油企业产品生产及原材料、添加剂的使用状况和生产加工工艺、产品销售状况。二是加大巡查、抽查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后处理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督促食用油企业健全并落实原材料入厂检验、生产销售台帐、产品出厂检验等日常管理制度。

四、抽样检验。现场检查中,凡涉嫌用非食用油脂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按每个品种抽取一个样品送当地市级质检院(质检中心)检验,并将抽样和检验结果报省局食品处。所需经费在省级监督抽查专项中列支。

各市局要将食用油专项执法检查情况于95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报省局食品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联系人:金贤;电话:057185126007;传真:85026891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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