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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管司《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浙江、天津等17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有关企业申请受理、组织实地核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同时,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作了补充修订(详见附件1)。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说明》(食塑包委发〔200705号)(附件2)中,对总局食品监管司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并规范了相关的表格、文书等格式和要求。现结合我省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做好交接工作。根据总局食品监管司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我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工作中有关企业申请受理、组织实地核查工作以及对企业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的汇总和审核,统一由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省局食品监管处还将负责我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具体注册、管理等工作。

即日起,国家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审查机构(浙江)(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浙江))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1、工作交接。审查机构(浙江)尚未完成的工作,应迅速移交省局食品监管处委托省食品及相关产品审查部按时完成。

2、档案交接。为保证我省所有食品包装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机构(浙江)应将所有已归档的企业资料(包括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移交省食品及相关产品审查部归档。

3、审查员资料交接。审查机构(浙江)应将所有审查员资料、档案移交省食品及相关产品审查部管理。

二、严格要求,切实提高许可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的现状,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相关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条件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1、生产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复合膜袋、包装容器等产品的企业,其厂房墙面、棚顶统一要求使用EPS彩钢板,以便于经常性清洗,减少灰尘细菌集聚,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2、生产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复合膜袋、包装容器等产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向销售者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盖有企业公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凡已经受理但仍未组织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当执行总局食品监管司《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的要求。

4、凡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已经通过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当针对上述要求予以改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年审时一并按照上述要求核查企业。

三、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总局食品监管司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工作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特别是对纳入市场准入的产品范围、必备检测设备等大量内容做了补充和修订,同时增加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等9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各市局要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研究,并及时向辖区内每一家相关企业进行宣贯,加快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工作的全面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

附件2:《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说明》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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