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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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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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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收取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文件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项目名称: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受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企业应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6.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

2、制造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