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项目名称: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申请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流程示意图
1、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
2、制造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复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