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提供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报送各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试充装: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换证单位不执行此项)
4、审查: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处批准后发证。
流程示意图
1、《浙江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
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6、质保体系文件
7、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