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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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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 郑建伟(A角)、 王学斌(B角)
[联系方法] 0571—85022034、85121917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省局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受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3、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4、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提供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报送各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试充装: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换证单位不执行此项)

4、审查: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处批准后发证。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浙江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审核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

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6、质保体系文件

7、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