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递交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许可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检定机构。受理申请后,由省局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机构实施检定,同时将检定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进口计量具检定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实施计量检定。检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参照国际建议,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的技术指标等,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向省局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或《进口检定结果通知书》。
5、作出进口计量具检定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对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由省局分别在《进口检定合格证书》或《进口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核准”印鉴。对因检定不合格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进口检定结果通知书》。
6、颁发《进口检定合格证书》。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
3、使用说明书;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年第5号公告)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证明。
申请书文本、示范文本
详见政务网《网上办事》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