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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浙环发〔2007〕35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5日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近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要求报送信息发布工作情况。为贯彻落实《固废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组织全省各大、中城市环保局开展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工作的范围

    根据《导则》关于信息发布适用范围的规定,我省11个设区市及部分县级市属信息发布工作范围,具体名单见《浙江省大、中城市名单(2007年)》(附件2)。凡列入名单的城市环保局,均应于今年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其它县(市、区)可根据《导则》的规定,于2010年前逐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二、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固体废物产生、排放、贮存和处理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发布的形式、来源、内容和格式等,应按《导则》要求执行。

    三、其他

    1、自2007年起,各大、中城市环保局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情况报送省环保局。

    2、报送省环保局的信息发布情况应包括:信息发布的日期、发布渠道、信息采集范围等,并附已发布信息的电子文件。

    联系人:劳慧敏

    电话:0571-28869140

    传真:0571-28869148

    电子邮件:laohm@zjepb.gov.cn

    附件:1.《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2.《浙江省大、中城市名单(2007年)》

 
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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