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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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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 顾培龙
[联系方法] 28869163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的时间)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受理条件 从事有害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的活动的许可条件:(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有害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2、根据评审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的时间)做出是否给予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发证。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材料明细

《浙江省有害废物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

监管措施 1、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通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2、内部监管:监察室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办理。 咨询电话:0571-28869163 ,受理电话:28869191,监督电话:288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