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有害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2、根据评审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的时间)做出是否给予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发证。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浙江省有害废物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