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按照办理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及公示材料通过省环保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进行公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环评报告书审查,一般项目承诺2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6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12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30个工作日;环评登记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15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一)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
(二)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单位(包括请有关单位)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须提供);
(五)涉及土建的项目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六)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七)编制报告书的单位须提供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编制报告表的单位须有已将本项目情况告知周围可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公众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