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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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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 王以淼、郑萍
[联系方法] 0571-28869057、28913066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1、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及浙江省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重新报批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同。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需提交的资料、许可程序、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的规定相同。

监管措施 1、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的原则。环评批文下发后,交当地环保部门配合落实“三同时”监管,同时由建设项目管理处或辐射环境管理处、监察总队监管。 2、内部监管:监察室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办理。 咨询电话:0571-28869057、28913066 ,受理电话:28869191,监督电话:288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