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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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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 顾培龙
[联系方法] 0571-28869163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受理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二)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许可条件 1、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4、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处室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根据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由经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发证。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相关材料包括:(1)职称证书;(2)运输工具;(3)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证明;(4)项目批复、处置设施出厂技术指标、三同时验收报告;(5)处置技术和工艺路线;(6)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证。

(二)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试运行期间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之外的有关证明材料。

监管措施 1、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通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2、内部监管:监察室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办理。 咨询电话:0571-28869163 ,受理电话:28869191,监督电话:2886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