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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体法产[2006]199号

各市体育局:

    修改后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0月26日由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第201号令发布实施。在2006年游泳旺季即将到来之际,各级体育部门要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办法》和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标准》)的学习、宣传,特别是要组织所有体育市场执法人员对修改后的《办法》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学习,切实将《办法》精神贯彻到具体工作之中。

    二、各地应根据《办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游泳场所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游泳场所规章制度是否齐备、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警示标识标牌是否按规定设置、救生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具有上岗证、各类救生器材是否按规定配备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救生、安全、设施配备等符合开放标准。

    三、各地应在游泳场所开放前对各游泳场所的法人或经营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办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四、各地应切实加强对游泳救生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救生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根据分级管理、责任到位的原则,各地应做好对初、中级救生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必须严把考核关,确保培训和复训的质量,确保救生员能真正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同时要做好救生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具有上岗资格的救生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公示,并做到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五、各地在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可参照省体育局制定下发《游泳场所管理对照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游泳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游泳场所管理对照表

 

浙江省体育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

游泳场所管理对照表

 

 游泳场所名称:                                                  

 游泳场所长:      M  宽:      M  水域面积:      M2    客流量:       人/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标准

1

备案

将开办游泳场所的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设施标准

水面面积不小于25m2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

 

 

250 m2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有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

 

 

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照明设备距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m,并备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并能满足游泳人员需要。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彼此分离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强制喷淋设备。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设有广播设施、直拨电话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3

救生设施

250m2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m2的,至少设置2个救护观察台,救护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配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救生圈和救生杆的数量按救护观察台的数量配备,救护板和护颈套每个场所至少配备一套。

 

 

设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4

救生人员

250m2水域面积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1人,水域面积不足250m2的,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5

安全制度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严禁跳水”、“严禁潜泳”、“防滑”等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m2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救生员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人员游泳。

 

 

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不得入池游泳。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整改意见

 

说明:本表仅适用于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按《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时由时检查人员在相应栏中打“√”,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整改意见。本表1式两份,一份由体育部门存档,一份送交游泳场所。

  

检查人: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场所负责人: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20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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