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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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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体育局
 
[联系人] 蔡琳
[联系方法] 0571-85061759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普通许可; 设立站点--核准、登记
办理期限 1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体健气字[2003年]1号。
受理条件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 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 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 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 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 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 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 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提出申请经主观部门同意后报体育局审核批准并报公安机关(200人以上要先经公安机关许可)。
设立站点:
申请人经得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许可及场地所有者同意报体育局审核、批准。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培训班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培训班的申请书;
2. 活动或培训的方案,包括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主要内容、主讲者或辅导人员简历及有关情况等;
3. 主讲者或辅导人员参加体育行政部门培训的结业证复印件、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等;
4. 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还须出具公安机关许可证明;
5.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1. 提交申请书,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2. 提交填写完整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登记表中要有场地管理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政府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监管措施 (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活动期间委托所在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在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活动中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设立站点: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证》。审查重点是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予以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报经当地610办公室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