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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确认“民生”等363件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7〕22号

关于延续确认“民生”等363件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经企业申请,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决定对“民生”等363件浙江省著名商标予以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20071120091231)。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这363件省著名商标的跟踪管理,依法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附件:2006年度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浙工商标[2007]22号附件.doc

http://www.zjaic.gov.cn/zjaic/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著名商标 延续 确认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27印发

 
发布机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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