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经企业申请,浙江省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决定对“民生”等363件浙江省著名商标予以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这363件省著名商标的跟踪管理,依法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附件:2006年度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名单
浙工商标[2007]22号附件.doc
http://www.zjaic.gov.cn/zjaic/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著名商标 延续 确认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