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2007]208号)要求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
商品市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商品市场信用分类是市场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主要手段,也是促进市场繁荣和文明的治本之策。加快推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一套集信用征集评价、反馈、公示与披露、奖惩等为一体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对于有效配置监管力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工商监管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由粗放监管向精确监管的转变,促进工商行政监管职能的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守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扩大市场诚信度和信誉度,进一步推进我省商品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
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浙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根据商品市场举办者和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将举办者和经营者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相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其进入、存续和退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市场信用分类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 商品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
适用于在我省各类商品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经工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信用分类以市场为单位,采用全省统一的评价体系,通过设置分类评价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将经营者信用分类为A(AAA、AA、A)、B、C、D四类六个等级。 分类标准为:
——-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共性指标。是对所有经营者都适用的指标内容。包括信用积累加分项和信用流失扣分项两大项。信用积累指标含经营者连续守法经营年限;历年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行业资质等级水平或管理认证状况;经营者个人荣誉和等级、社会公益等内容。信用流失指标含行政或刑事处罚类,以及失信行为,如告诫、行业自律处分、不如期执行处罚、认证被取消、被列入金融“黑名单”、不履行对社会公益捐赠的承诺等内容。
——-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个性指标。除省局统一设置规定的共性指标外,各地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市场、不同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管重点,设置符合市场和自身监管实际的个性指标。设置的个性指标要科学、合理、实效,既要充分体现经营者的诚信积累,又要有助于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工商监管效能。个性指标包括信用资产积累加分项和信用资产流失扣分项两类。信用资产积累指标主要含荣誉类、社会职务类、自身发展情况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如在市场内外获得的荣誉、举办者和消费者的赞誉;市场内外担任的职务;商品准入执行情况、检测、知识产权、仓储备案等情况;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二总一特情况等内容。信用资产流失指标主要是对经营者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情况进行扣分等内容。
在对农贸市场信用评价过程中,各地可以在省局设定的总体框架内,自行设定简便易行、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分类评价监管体系。
(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
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进行市场名称登记的商品市场。商品市场市场信用以企业信用评价为基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市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评价情况,通过设置市场经营者信用、市场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标,将市场信用分类为A(AAA、AA、A)、B、C、D四类六个等级。分类标准为:
——-市场经营管理指标。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举办企业信用情况,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制度、职责等是否明确;市场内有无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荣誉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等。
——-市场经营者信用指标。这个指标的设定进行主要依托我省已经开展的对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包括经营者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等情况。
对农贸市场的信用评价,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创新,根据农贸市场实际情况设定简便易行、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分类评价监管体系。
三、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流程
(一)信用信息征集。由责任区监管内的工商机关负责采集、录入征集信息,每年动态核实一次。对市场经营者信用的采集,要按照省局制订的《市场经营户信用监管评价标准》,以“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将市场经营户登记基础信息认领到市场信用征集系统。同时采集市场、其他相关部门的奖惩信息、经营户自行申报的信息、工商监管信息等,按设定的共性和个性指标分别录入系统软件,从而自动产生市场经营者信用类别。对市场信用,各地要先按照国家总局设定的指标采集信息,同时结合现有的经营者信用信息进行分类。下一步,省局拟在原有市场信用软件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市场信用分类指标体系,并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市场信用分类。
(二)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分别对市场和市场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其结果共分为A(AAA、AA、A)、B、C、D四类六个等级。其中A级又分为三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良,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C级表示信用低下;D级表示信用丧失。这一结果是工商机关对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类别等级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商机关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
(三)信用监管。工商机关在对商品市场和经营户实施巡查监管时,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总体要求是:对A(AAA、AA、A)类经营主体实施低频度巡查,一般每年度检查一至二次;对B类经营主体实施较高频度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对C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中高频度巡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三次以上;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和内容由管辖区地工商机关自行确定。
(四)信用反馈和披露。信用反馈是工商机关将年度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以年度信用监管评价报告的形式告知被评价的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并据此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信用自律教育。同时将有关信用信息在市场内公示,便于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信用奖惩与服务。信用奖励措施主要包括: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要优先赋予信用资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要在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中产生,其中三星级以上高星级市场要在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市场中产生;优先推荐市场举办单位、经营者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和“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认定活动;对场内经营者可以予以一定奖励等。信用惩罚措施主要包括:市场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B级以下的,在下一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产生之前,不得授予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信用资格及知名商号、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等信用资产;其中C级以下的市场要取消已经获取的相关信用资格;对低等级的场内经营者要依法予以清退出场。
(六)信用复核与调整。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准重新评价等级。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辖区监管工作责任制。要落实举办者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争取举办者的支持与配合,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要对辖区登记的所有市场和市场经营户数据进行梳理,确保评价户口数据的准确性。在全省企业信用评价和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商品市场的信用评价。对农贸市场,各地要通过试点,积极探索简便易行的信用管理制度。要在加强市场日常巡查的基础上,通过责任区监管,做好信用的记录、测评、分类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及市场经营户的信用档案。
(三)注重建立市场信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要坚持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按照精确监管、动态监管和长效监管的要求,全面建立健全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提升市场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要注重将这项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行业自律等其他各项信用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起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