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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浙粮〔200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8〕1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我省农民的余粮。对地方储备轮换粮源和政府调控粮源,要与种粮大户签订“订单”,并严格按订单规定进行收购。要进一步培育、规范粮食经纪人队伍,鼓励各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用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粮食收购。
二、继续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我省的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75元、中晚籼稻不低于76元、粳稻不低于79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三、适当提高用于地方储备轮换和政府调控粮的“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标准。其中由省委托地方收购用于省级储备轮换的“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标准在去年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2元,即金华、衢州基地内的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9元,其他地区的价外补贴为7元。政府价外补贴要在粮食收购时直接补贴给农民。市场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标准应在收购场所挂牌公告。粮食收储企业在收购结束后,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享受价外补贴政策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清册。
四、进一步做好“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在其自愿提出申请和落实担保后,可按最低收购价预付一定比例的预购定金,并在售粮时收回。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预购定金贴息和价外补贴,按照“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五、尽早出台“订单粮食”收购政策。各地要抓紧出台“订单粮食”收购政策,并通过“粮油在线”网站、“农民信箱”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便于农户安排好今年的粮食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紧与农户签订粮食订单,明确数量、品种、质量及收购价格原则,保证农民明白种粮,放心售粮。各地要在基层继续广泛开展粮食收购优质服务活动,积极探索粮食收购工作新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为农服务的各项措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六、积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通过收集、整理和发布粮食产销和价格信息,沟通农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作出贡献。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发布机构: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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