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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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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购销调控处
 
[联系人] 叶晓云
[联系方法] 0571-85773041
服务对象 个人和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30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关于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受理条件 ①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不含非生产性的饲料贸易企业)、酒精生产企业(不含无酒精生产项目的酿酒企业); ②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 ③生产饲料、酒精年耗用粮食在1万吨以上; ④企业生产运行正常、信誉良好。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粮食、工商部门审核;

③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

④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委托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⑥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实行年审制,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材料明细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报表、财务报表;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承诺书》。

 

监管措施 1、购买陈化粮企业必须各取得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江省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书》。 2、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保证购买的陈化粮只用于本企业自用,不转让、不倒卖、不流入口粮加工市场。如有违反,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3、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购粮企业每次购买的陈化粮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半年的粮食消耗量,全年购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耗量。 4、陈化粮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向购粮企业收取保证金,具体收取标准和保证金的管理,按《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执行。 5、陈化粮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要求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订立的陈化粮购销合同一律不得转让,违者按倒卖陈化粮处理。 6、陈化粮的销售发票必须注明“陈化粮”字样,凡未注明的,要追究销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销粮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陈化粮出库情况通知购粮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备案。企业所购陈化粮需要进行异地加工的,必须提前将加工地点同时报发货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工地和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购粮企业所购陈化粮消化使用完后,由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共同出具确认企业购进的陈化粮已用于本企业生产的证明,用于办理增值税进项额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