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应当向购销调控处提出申请;
②相关岗位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③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处室领导批准,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当场或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予以送达;
④相关岗位责任人提出经办意见,送处室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需要核实的,指派两位同志核查;
⑤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购销调控处负责颁发或送达给当事人;
⑦在“粮油在线”网站上公布许可结果。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④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
⑤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水份、出糙等检、化验仪器清单及购买的发票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⑦专职或兼职的验质、保管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证明材料;
⑧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