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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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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购销调控处
 
[联系人] 叶晓云
[联系方法] 0571-85773041
服务对象 个人和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30天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检验储存技术审核条件》。
受理条件 ①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条件; ②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③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购销调控处提出申请;

②相关岗位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③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处室领导批准,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当场或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予以送达

④相关岗位责任人提出经办意见,送处室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需要核实的,指派两位同志核查

⑤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购销调控处负责颁发或送达给当事人;

⑦在“粮油在线”网站上公布许可结果。
    

材料明细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证明);

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水份、出糙等检、化验仪器清单及购买的发票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专职或兼职的验质、保管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监管措施 监管事项及依据 (1)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1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2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监管程序 (1)现场检查。由管理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向监管对象表明身份,告知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以及监管对象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2)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结束后7日内草拟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由管理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共同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长审定。 (3)立案和移送。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局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立案或者移送。 (4)告知检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报告审定后10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利。 (5)跟踪执行。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