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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重新授权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领八函〔1995〕8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湖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省、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八月,领事司授权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上海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本省、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商业文件及公民个人的公证文书认证。这为顺应改革开放形势,方便中外人员交往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年来,随着中外领事关系的迅速发展,又有一些国家在华设立了领事机构。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方便中外人员往来,现就领事认证事宜重新授权如下:

    现设有外国领事馆的领区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省和上海市及广西壮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受理本省、市、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发往外国领事馆所属国使用的各类商业文件及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并可受理送往外国领事馆申办认证的事宜。

    领事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业务,请各外办切实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领事司下发的有关规定及案例汇编,严格把关,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领事司反映;建立、健全各项审核、登记、存档及收费制度;定期向本省(市、区)内外国领事馆提供外办印章及负责认证签署官员的签字备案,并建立各地贸促分会、商检分局、动植物检疫局(所)及涉外公证处,向外办提供印章和签署备案的制度。

    今后,如有其他国家在上述各省、市、区内新开设领事馆,各省、市、区外办可自行受理送往该新设领事馆所属国使用的有关文件认证,领事司将不另行授权。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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