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广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北海市、秦皇岛市、南通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大连市、沈阳市、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宁波市、温州市、成都市、武汉市、西安市、哈尔滨市、长春市外办、外交部驻港签证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的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内地因公人员需特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前往香港。通行证是发给因公赴港人员的身份证件,签注是发给内地因公赴港人员出境前往香港的许可。现将有关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的签发细则通知如下:
一、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一)交验赴港任务审批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派遣单位应事先为赴港团组、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办妥赴港任务审批件。有关内地人员因公赴港申办通行证和签注所需交验的批件除下列事项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间的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2.因公派往香港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劳务、接受培训等)的人员,以及申请六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的人员,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2.因公前往香港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提供外经贸部批件。
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因公临时赴港人员,除具有配额指标者外,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5.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的人员,包括驻港部队的常驻人员和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触的临时赴港人员,须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提供批件。
6.外交部派往驻港特派员公署工作的常驻人员,以及只同外交部驻港机构进行工作联系的临时赴港人员,须按外交部的规定提供批件。
(二)填写《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项表》、《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注事项表》。
《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项表》和《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注事项表》为派遣部门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
1.表中所列赴港任务、人数、停留时间,均需以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
2.须用中、英文详细填写香港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地点和电话、传真号码,英文一律用印刷体书写。
3.表中所列“派遣部门负责人”须由各部门确定后先后报发证机关备案。
(三)填写《通行证登记卡》。
《通行证登记卡》是填写通行证的依据。卡片上的姓名、汉语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项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四)申办签注须提供邀请函等必要的材料。
(五)提供照片4张。
通行证所用的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人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怪发型、围围巾或多年旧照片,
旧照翻拍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通行证的签发:
(一)因公赴港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劳务、接受培训等)人员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各地方因公临时赴港人员的通行证由所在地方授权签发机关签发;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赴港人员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通行证在香港当地的换发、补发、加注及签注等工作由外交部驻港签证处负责。
(二)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发给因公派往香港工作的人员;32页本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的人员。
(三)通行证个人资料页签发时持证人姓名栏需填写中、英文,中文在上,英文在下;性别栏为中文汉字;涉及日期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出生地点填写省级名称,在外国出生的填写国名。
(四)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刻制的签发专用印章,该印章以不同编号区别各签发机关。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授权签发机关可确定3—5人为授权签发人,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签发地栏目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制作地名章下发。
(五)持证人应用钢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六)通行证备注页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发给副省、部级以上、军队副军级以上人员的需同时加注“持证人是中央政府任命的高级官员,请有关机关给予适当礼遇。”
签发给解放军驻港部队人员的,需同时加注“持证人是解放军驻港部队人员,请有关机关给予适当礼遇”,并注明其持有《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号码。
签发给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中具有外交职衔人员的,需同时加注“持证人是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注具体的外交职衔,如“一秘”、“二秘”等),请有关机关给予适当礼遇。”
(七)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八)各签发机关要严格控制通行证签发质量,严禁揭开已塑封的胶膜进行涂改或揭换照片。
三、通行证的签注:
(一)赴港签注采用长方形印章,使用兰色印油加盖在签注页上。签注号码括号中的三位数为签发机关的编号,应与签发印章的号码一致;中间两位数为年度;后七位数为本签注的编号。签注中的空格需使用钢笔填写,除日期和签注号码以外的数字需用中文汉字。签注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需在签注章左下角加盖红色签发专用印章。签发日期以授权签署人签发之日为准,有效期至填写签注有效期满之日。
(二)《往来香港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两次或多次进出香港的因公临时赴港人员。其中,一次和两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多次进出香港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往来香港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如确需在港逗留超过1个月的,须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征求香港特区意见后签发,同时在签注章上方注明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所给的档案号。逗留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填写具体的天数,超过一个月的填写月数。
续办三个月两次进出香港的签注,须在上一签注发出两个月后办理。
(三)《赴港劳务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执行劳务合约的人员,有效期为一年。劳务合约和赴港批文超过一年的,可逐年签发签注。
(四)
《赴港就读签注》签发给因公赴香港院校学习、进修的人员,批准赴港就读在一年以内的,有效期根据批准时间而定,批准赴港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签发一年有效期的签注,以后可逐年签发签注。
(五)《赴港培训签注》签发给因公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人员,批准赴港培训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有效期根据批准时间而定,批准时间超过一年的,签发一年有效期的签注,
以后可逐年签发签注。
(六)《赴港工作签注》签发给因公赴港任职工作、合作研究、讲学的人员,批准赴港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有效期根据批准时间而定,批准时间超过一年的,签发一年有效期的签注,以后可逐年签发签注。
(七)《驻港签注》签发给派驻解放军驻港部队、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人员,有效期为一年。批准驻港时间超过一年的,可逐年签发签注。
(八)各地方签发机关只负责签发《往来香港签注》。
《赴港劳务签注》、《赴港就读签注》、《赴港培训签注》、《赴港工作签注》和《驻港签注》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
(九)各授权签发机关需在赴港签注签发的当日,以固定格式(将统一印制下发)将有关情况传真通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以便及时向香港特区通报,需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行证号码、签注情况及预计抵港时间。
四、通行证的管理:
(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签发通行证的管理机关,授权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通行证的签发工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在必要时可对授权签发机关做出调整,对严格违反签发规定的,可撤销对其的授权。
(二)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印制、调拨。各授权签发机关须在每年第4季度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报下一年度通行证的需求申请,并交纳本年度的费用。
(三)通行证塑封胶膜的生产机构为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各授权签发机关所需的胶膜可直接向生产机构订购。
(四)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赴港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办理通行证和签注。
(五)办理通行证、签注费用的收取办法和标准,待另行通知。各授权签发机关订购通行证的费用,可通过银行信汇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户
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开户行:北京市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
号:014—008051—13
(六)赴港人员回内地后,应及时将通行证交回派遣部门,个人不得保存通行证。
(七)持证人对通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在港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港签证处,在内地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和公安机关。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个人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