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并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武汉、重庆、成都、西安、广州、深圳、杭州、宁波、厦门、南京市外办: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经贸活动、人员往来的大量增加,领事认证工作发展较快。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涉外领事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使领事认证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部批准,领事司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恢复代办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考虑到各外办要求代办本地区认证业务的要求,为申办人提供多渠道服务,特授权你办或你办所属外事服务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类因公因私人员所用涉外文书、商业性文件等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请办理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各外办开展此项业务要从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一整套登记、收费、审核、发送制度。关于代办费用,请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由于工作需要,领事司认证处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搬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邮编100020,电话:5933428、5933731、5933745,传真:5933741),今后有关认证业务,请与新办公地址联系。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注:一、代办领事认证原属外事管理权,近年来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代办领事认证已转变为一种有偿服务。各有关外办也陆续已将此项业务交由外办下属服务机构承担。领事司也不再就代办认证业务进行授权。
二、2003年2月领事司认证处迁至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室。邮编:100020。联系电话:010-65889763/65889906
传真:010-65889905。认证文书查询电话:(自动)65889760/61/62/(人工)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