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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我办代办领事认证事
领八函(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并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武汉、重庆、成都、西安、广州、深圳、杭州、宁波、厦门、南京市外办: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经贸活动、人员往来的大量增加,领事认证工作发展较快。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涉外领事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使领事认证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部批准,领事司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恢复代办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考虑到各外办要求代办本地区认证业务的要求,为申办人提供多渠道服务,特授权你办或你办所属外事服务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类因公因私人员所用涉外文书、商业性文件等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通过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请办理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各外办开展此项业务要从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设专人负责,并建立一整套登记、收费、审核、发送制度。关于代办费用,请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由于工作需要,领事司认证处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搬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邮编100020,电话:5933428、5933731、5933745,传真:5933741),今后有关认证业务,请与新办公地址联系。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注:一、代办领事认证原属外事管理权,近年来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代办领事认证已转变为一种有偿服务。各有关外办也陆续已将此项业务交由外办下属服务机构承担。领事司也不再就代办认证业务进行授权。

  二、2003年2月领事司认证处迁至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708室。邮编:100020。联系电话:010-65889763/65889906 传真:010-65889905。认证文书查询电话:(自动)65889760/61/62/(人工)63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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