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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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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方法] 0571-87054908
服务对象 项目类型 外事外经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材料明细
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供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出国人员身份证或复印件、申办护照介绍信、照片及其他有关材料。  1.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如属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指省外跨地区、跨部门),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或出国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  出国任务批件是发照机关颁发护照和申办签证的主要依据,要保证其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凡有下列情况者,必须由任务审批机关重新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或在原任务批件上加批清楚:  ◆任务批件过期失效。  ◆越权审批的任务批件。  ◆变更出访任务性质(含长期改为短期)。  ◆变换国外邀请单位。  ◆增加或减少出访国家或地区(含增加出访城市),加批时还应注明在外停留时间。  ◆增加在外停留时间。  ◆调换出访人员或增加出访人员。  ◆因减少出访人员而影响团组合理结构。  ◆任务批件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如出访人员拟以实际身份以外的身份对外进行活动,批件中未注明;或仅有对外身份而缺少实际身份;或仅有虚职而缺少主要担任的工作职务)。  ◆直系亲属同团出访在批件中未说明。  ◆出国任务确认件内容与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出国任务确认件是确认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有关内容,确认件中不能自行增加内容,如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任务、出访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人单位等。出访人员因任务需要增加出访国家、时间等,审批机关可另行下达任务批件。  2.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如系再次出国人员,其原审查批件仍在有效期内,可提供原审批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字迹印章清晰,不得涂改。对有疑问的复印件应进行核实。省管或市管干部,在批件中注明“已经省委组织部或某市委组织部申核”;外省或宁、温人员政市可为复印件。  3.交验前往国邀请函(电)。邀请函电应有邀请单位函头(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内容应齐全(访问目的、出国人员名单、访问时间、停留时间、费用承担),且应与任务批件有关内容相一致,落款应有邀请人签名或盖单位章。前往免办签证国家、境外办签证国家应提供邀请函电复印件。  4.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可查验原件,原件由专办人员或单位审核并负责任。  5.申办护照介绍信。按出访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外办、省级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等护照保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如由护照保管部门专办员前来申办护照,可出示专办员证,不需要介绍信。  6.照片二张(不包括申办签证所需照片),(四张)持有效老护照者可提供一张。照片的要求是:  ◆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照片。1寸底片放大,旧照翻拍,数码照片一次成像均不能使用。  ◆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齐。留胡子、理怪、戴墨镜或变色镜、佩戴明显饰物、围围巾的照片均不能使用。  ◆素背景、证件照。艺术照、风景照、侧面或半侧面照、人像模糊或背景不清的照片均不能使用。  ◆平光(即软光)相纸洗印,最好是黑白照片,布纹纸相片不能使用。  7.凡再次出国人员须提供原有护照(已上交机关者除外)。  8.凡需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任务,还需提供中央有关部门的批件(如外经贸部批件,文化部批件,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件等等)。  9.提供有关需要说明的村料(如减少人员,申请办理第二本护照等)。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