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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法规汇编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2004〕4号

关于做好2004年法规汇编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各单位法制机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63号令和国办发[1998]39号文件、浙政办发[2000]115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继续分别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和《浙江省法规规章汇编》(以下简称法规汇编),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

    为落实《立法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从2001年8月起,由原来的每季出版一辑改为每月出版一辑,改版后的新法规汇编既及时、又丰富,内容包括:上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以及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浙江省法规规章汇编》(2003)仍按原来版期出版一辑,内容包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部分带有全局性的省政府政策性文件。这两本法规汇编分别连续出版,前后配套,收集齐全,文字准确,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正式版本。

    做好法规汇编的宣传发行,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重要任务。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通知(国法[2003]78号),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法规汇编宣传发行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征订发行渠道,扩大法规汇编的发行覆盖面,满足各级党政机关、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公民学法、用法的需要。

    组织征订工作要有安排、有计划、有措施,各市、县的征订发行工作仍由该市、县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原来由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发行的,请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法制机构要紧密配合、共同落实。

附:国法[2003]78号文件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国法〔200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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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征 订 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月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以及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的指定出版物;是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和社会各方面了解法规、规章履行法定备案手续情况的基本渠道;是确定编辑出版法规、规章范围的准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学法、用法的必备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编》于1988年开始编辑出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1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新法规汇编》进行了全面改版,每月编辑一辑,当月10日出版发行,汇编收集上一个月公布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以及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征订发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行政法规宣传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组织征订工作,组织征订工作要有安排、有要求、有计划、有任务、有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把组织征订情况汇总送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法制   宣传   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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