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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主体、项目公告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要求,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事项、统一名称”的原则,对省、市、县(市、区)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结果于2007422日经省依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已于75日起在浙江日报刊登,向社会公告。具体刊登时间为:7月5日、8日、15日、22日、29日、8月5日、12日、19日、26日、9月2日,公告内容已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fzb.zj.gov.cn/。请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公告内容,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2、各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承办的行政许可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核、审查)工作事项的通告,已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fzb.zj.gov.cn/。请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通告,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告的行政许可类工作事项对本单位负责承办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类工作事项名称。

3、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需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的,由当地法制办审核,经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备案。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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