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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颁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是各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身份证件。2003年9月省政府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有效期已满,需重新核发新证。现将有关换证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将原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情况统计汇总,填写好《原<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情况统计表》(附表1),由设区的市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原有证件收回后,由同级政府法制办交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注销。
二、《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范围为:现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厅)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省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省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三、《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身份证明。领证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等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范围确定换证对象,对不符合条件及范围的人员不得给予换证。已经退休、调离执法监督岗位的人员的证件,应当及时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领新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须填写《<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附表2),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组织收集造册,逐级签署意见,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核发新证。申领人随表交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1张粘在申领表上,1 张用于制证)。各级政府法制办收集的申领表造册后,应填写《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人员一览表》(附表3),于6月25日前邮寄省政府法制办。
五、今年将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以及部分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聘任部分在职人员担任特聘监督员,发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特聘)》。并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试点,今后逐步在全省推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特聘)》的发放范围、申领要求和程序等事宜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抓紧做好有关工作,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监督处联系。
联系电话:0571—87053015,87056173    
   
附:1 、原《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情况统计表
2、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领表
3、 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人员一览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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