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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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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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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时负责组织全省人民防空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督促检查各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
  (四)指导各地组建训练通信、防化防疫、医疗救护、抢险抢修、消防、治安、运输七支群众防空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并报省政府审批,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
  (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并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七)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的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的开发利用、战时的平战功能转换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会同国防教育部门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城镇初级中学、高师院校的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组织人民防空干部的教育培训。
  (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负责监督检查各地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承办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省军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战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