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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作出的各项行政许可决定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本办在10日之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浙江人防网上公开。

第四条  工程处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办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查阅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办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查阅事项的内容描述;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由工作人员向档案室提取行政许可决定,供其查阅;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查阅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申请查阅的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查阅的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能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正在进行调查、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负责承办查阅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得隐瞒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泄露免于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法规处投诉。本办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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