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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与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第一条(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办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均实行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

第三条(承办处室)本办确定工程处承办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求)承办统一受理和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廉洁公正,高效便民,并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公示事项)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本办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表格样式等,在浙江人防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提供相应的资料,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申请与受理的处理)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程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一次性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当场告知;不能当场确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必须在五日内一次性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据《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第七条(书面凭证形式要求)《退办件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编号、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处室、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

第八条(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以机要通信或邮政通信方式送达,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在浙江人防网站上公开(按规定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审查责任)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

(五)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的;

(六)不按照规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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