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办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均实行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
第三条(承办处室)本办确定工程处承办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求)承办统一受理和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廉洁公正,高效便民,并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公示事项)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本办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表格样式等,在浙江人防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提供相应的资料,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申请与受理的处理)承办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程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据《退办件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一次性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当场告知;不能当场确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必须在五日内一次性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据《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第七条(书面凭证形式要求)《退办件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编号、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处室、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
第八条(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以机要通信或邮政通信方式送达,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在浙江人防网站上公开(按规定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审查责任)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
(五)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的;
(六)不按照规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