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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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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 韩吾江
[联系方法] 85158914-2128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拆除、迁移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受理→组织勘验→业务审核→领导审签→批复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确需拆除、迁移并易地重新安装。 申报材料: 1、拆除、迁移申请报告; 2、《人防警报拆除、迁移审批表》。
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